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0號

原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5,368,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13,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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