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0號
原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5,368,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13,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葉靜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0號
原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5,368,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13,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