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383號聲請人 柯雯馨 相對人 柯木根 關係人 柯旻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宣告柯木根(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宣告柯木根(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理由欄一、第一行關於「聲請人為柯木根之長女」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為柯木根之次女」。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各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述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有如本件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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