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展延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889號聲請人 黃偉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之延展事件,依首開規定,應同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而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黃叶煜 設籍住所為新北市汐止區,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延展提出遺產清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