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5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秀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曉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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