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20號上訴人 呂土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惠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