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翊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翊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翊翔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111年9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曾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347號判決判處1年1月,並於111年4月20日確定,於111年9月16日送監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4376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各1份在卷為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翊凱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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