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4號

聲明人 陳彥賓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168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彥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821號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68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案件即已確定,聲明人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林瑞斌

法 官林英志

法 官朱瑞娟

法 官高文崇

法 官黃潔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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