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5號

聲請人 倪文聰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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