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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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哲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1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哲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哲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明定。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同種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而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刑如附表所示,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存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罪名、曾經定刑之內部界限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有期徒刑│107年1月21日│橋頭地院107年│107年5月28│同左│107年6月29│編號1至3曾│││危害│3月(得││度簡字第1042號│日││日│定應執行有期│││防制│易科)││││││徒刑7月。│││條例│││││││││││││││││橋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毒品│有期徒刑│107年5月10日│橋頭地院107年│107年10月30│同左│107年11月27│1922號│││危害│3月(得││度簡字第2293號│日││日││││防制│易科)│││││││││條例││││││││├─┼──┼────┼───────┼───────┼──────┼───────┼──────┤││3│毒品│有期徒刑│107年3月13日│本院107年度簡│107年12月6│同左│108年1月8││││危害│3月(得││字第2994號│日││日││││防制│易科)│││││││││條例││││││││├─┼──┼────┼───────┼───────┼──────┼───────┼──────┼──────┤│4│毒品│有期徒刑│107年3月7日│本院107年度訴│107年10月26│同左│108年1月23日│編號4至6曾│││危害│2年4月││字第435號│日│││定應執行有期│││防制│││││││徒刑4年。│││條例││││││││├─┼──┼────┼───────┼───────┼──────┼───────┼──────┤高雄地檢108││5│毒品│有期徒刑│107年3月10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年度執字第│││危害│2年││││││2958號│││防制││││││││││條例││││││││├─┼──┼────┼───────┼───────┼──────┼───────┼──────┤││6│毒品│有期徒刑│107年3月13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危害│1年2月│││││││││防制││││││││││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