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9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雅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不明,經本院命5日內補正,仍未補正,書狀程式顯有欠缺,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1968號)
(一)債務人楊雅菁於民國100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
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6月16日起至民國105年06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2月17日止累計291,711元正未給付,其中262,349元為本金;28,378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