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8895號債權人未來之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瑞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勝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敘明債務人勝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住居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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