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0096號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0000000000、丙00000000000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0000000000、丙00000000000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請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後,向本院釋明②請提出 蕭相浩 之除戶謄本到院,查,惟債權人於98年12月30日所提之資料,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