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073號債權人中華國際黃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沈秋屏 即大眾清潔衛生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秋屏即大眾清潔衛生行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2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務人沈秋屏即大眾清潔衛生行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通知已於98年10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