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 陳勝騏 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伊簽發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交付前不慎遺失,前聲請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2號為公示催告,嗣民國105年1月6日遵期刊登於台灣新生報在案,現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除權判決。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
二、查聲請意旨所陳上情,業經本院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聲請人於105年7月21日提出本件聲請,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楊慧萍附表:
┌─────┬───┬───────┬──────┬────────┬──┐│支票號碼│發票人│發票日│金額│付款人│張數│├─────┼───┼───────┼──────┼────────┼──┤│XA0000000│陳勝騏│104年12月31日│新臺幣5萬元│新光銀行竹南分行│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