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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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37號聲請人 林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4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傑琦┌─────────────────────────────────────┐│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吳碧霞 │國泰世華商│102年5月15日│20,000元│0000000│││││業銀行三重││││││││分行│││││├───┼─────┼─────┼──────┼─────┼─────┼──┤│002│吳碧霞│國泰世華商│102年6月15日│20,000元│0000000│││││業銀行三重││││││││分行│││││├───┼─────┼─────┼──────┼─────┼─────┼──┤│003│吳碧霞│國泰世華商│102年7月15日│20,000元│0000000│││││業銀行三重││││││││分行│││││├───┼─────┼─────┼──────┼─────┼─────┼──┤│004│吳碧霞│國泰世華商│102年8月15日│20,000元│0000000│││││業銀行三重││││││││分行│││││├───┼─────┼─────┼──────┼─────┼─────┼──┤│005│吳碧霞│國泰世華商│102年9月15日│20,000元│0000000│││││業銀行三重││││││││分行│││││├───┼─────┼─────┼──────┼─────┼─────┼──┤│006│吳碧霞│國泰世華商│102年10月15│20,000元│0000000│││││業銀行三重│日│││││││分行│││││├───┼─────┼─────┼──────┼─────┼─────┼──┤│007│吳碧霞│國泰世華商│102年11月15│20,000元│0000000│││││業銀行三重│日│││││││分行│││││├───┼─────┼─────┼──────┼─────┼─────┼──┤│008│吳碧霞│國泰世華商│102年12月15│20,000元│0000000│││││業銀行三重│日│││││││分行│││││├───┼─────┼─────┼──────┼─────┼─────┼──┤│009│吳碧霞│國泰世華商│103年1月1日│20,000元│0000000│││││業銀行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