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71號原告 蕭淑珍 被告 蕭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可參)。法院認為訴訟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兩造與訴外人 蕭國華 於民國104年5月22日訂有協議,約定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以下僅以地號簡稱之)之登記、處分、分配利益等事宜,詎104年7月1日被告違約逕自處分449地號,經原告追究後,兩造於104年8月20日成立和解,內容略如「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180萬元,451、486、509、740地號之權利義務關係仍依前開協議,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豈料105年6月15日被告又逕自處分451地號,爰訴請求償等語,並提出前開協議書、和解書附卷為憑(本院卷第10、17頁),可見兩造俟已合意就451地號之契約涉訟係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案無專屬管轄問題,原告向非合意管轄之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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