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4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落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原名鯊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家樺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秀珍 即廣德博世汽車保修工作坊相對人即債務人高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秀珍相對人即債務人 柯盈 如
一、債務人吳秀珍即廣德博世汽車保修工作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秀珍即廣德博世汽車保修工作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秀珍即廣德博世汽車保修工作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高運有限公司、 柯盈如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高運有限公司、柯盈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柯盈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