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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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2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兼具保人陳立勛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立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陳立勛(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受刑人於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000元,由受刑人繳納後,業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5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送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執行。次查受刑人並未在監所,卻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送達回證、拘提無著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受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許懿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