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調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991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蕭桂珠

相對人

即被告林 朱桂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第二點第三行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以被告住所地定其管轄法院,而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大雅區,應移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前開裁定理由欄第二點第三行誤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主文欄並無錯誤),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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