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991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蕭桂珠
相對人
即被告林 朱桂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第二點第三行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以被告住所地定其管轄法院,而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大雅區,應移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前開裁定理由欄第二點第三行誤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主文欄並無錯誤),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