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55號聲請人 王送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英虎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相對人許英虎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55號聲請人 王送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英虎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相對人許英虎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