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18號聲請人 葛孟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萬佛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之相對人係萬佛寺或 徐碧雲 ,並釋明相對人萬佛寺之組織形態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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