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 徐琮富
徐瑞陽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福建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原告徐琮富、徐瑞陽權利範圍各4分之1(總合為2分之1),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萬2,500元【計算式:3,270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3,50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10年度公告現值)×1/2(原告權利範圍總和)=572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7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