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4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世斌選任辯護人陳夏毅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世斌與告訴人 鄭秀霞 為鄰居關係,於民國110年6月30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前,被告之妻 張咏吟 因告訴人堆放回收物之事與告訴人發生爭執,被告見狀氣憤難忍,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推倒告訴人後,再以腳踩告訴人右腳踝,致使告訴人受有右足挫傷之傷害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告訴,有審判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孫立婷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婕泠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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