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98號原告 孫健仁 被告 呂德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9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3,47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9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依前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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