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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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56號原告 陳俊成 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展輝 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原告請求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三、按共有人就共有土地上已由他人設定之地上權,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定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或依同法第835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增加租金者,乃以形成之訴,請求判決變更共有土地所設定地上權之內容,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應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共有人同意(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43號民事裁判意旨可供參考)。是原告應補正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共有人同意其提起本件塗銷地上權之訴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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