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5號原告 黃筱涵 被告 劉智麟
劉易孝 黃瀞慧 黃川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準用之。
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記載之遺產價值新臺幣(下同)1,955,911元,按原告之應繼分比例五分之一,核定為391,18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4,300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不足3,3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於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且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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