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35號上訴人即原告凱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韋伶 被告 鄭博駿
蕭秀娥 (即 黃文卿 之繼承人)
黃敏函 (即黃文卿之繼承人)
黃玉琳 (即黃文卿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上訴狀誤載為重訴字)第1335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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