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號
111年度聲字第240號抗告人 莊榮兆
陳勝發
呂亦真
蔡章和
謝衛民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挺生 等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111年10月19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2件抗告應各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5人2件抗告共應繳2,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又抗告人未補正抗告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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