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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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56號聲請人 李青 諭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鴻鑑┌──────────────────────────────────────────────┐│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昶佑汽車商行 李靜宜 │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106年9月5日│94,500元│WH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