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48號原告 林博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伊宣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陳伊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住居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