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74號債權人 田惠仁 債務人 徐巍峰 即譽恆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巍峰即譽恆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請台端具狀表明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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