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陳明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美月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358,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0,0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