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簡字第372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 楊安明 楊尚樺 被告 陳伯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法官 郭麗萍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