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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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626號

原告 趙亞伯

被告發宿火他果皮影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薄季凡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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