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甲○○被告
號(現另案於臺灣花蓮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選任辯護人 余道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本院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本件被告甲○○因涉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6月12日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嗣被告因另案涉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令被告入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偵查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308號)後,向本院聲請借提被告入臺灣花蓮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經本院准許後裁定被告甲○○停止羈押在案,被告即於95年8月28日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至臺灣花蓮看守所附設勒戒所為觀察、勒戒,此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楊仲農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陳雅君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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