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與訴外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權移轉事件,經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95年度執字第3998號),然聲請人業已依法提起異議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停止執行云云。
三、惟查:經本院查詢案件繫屬狀況,聲請人並未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且聲請人未提出證據證明本件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得停止強制執行之情形,依據前述說明,本院認為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法院書記 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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