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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