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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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陳雪煌 兼特別代理人 盧俊澄 原告 盧啓雄 原告 盧志嘉 原告 盧冠蓉 被告 林永傑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1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王怡菁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