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上訴人 林祺章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所為之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30,012元,惟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4,012,上訴人僅繳納上開金額,尚欠新台幣9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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