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839號原告未○○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 律師被告子○○被告寅○○被告丑○○被告卯○○被告巳○○
己○○癸○○戊○○午○○辰○○乙○○即甲○○之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即甲○○之被告辛○○即甲○○之
壬○即甲○○之代丁○○即甲○○之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九月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39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3267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