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88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高偉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8,28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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