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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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17號原告 吳東宥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救字第109號),如經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