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4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評裕 (原名 王彥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零叁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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