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宗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宗岳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劉宗岳前於民國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9月確定(如附件編號1所示);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如附件編號2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2份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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