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433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萬8,997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