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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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7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雪湞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全體相對人之姓名。
二、被繼承人 曾錦松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調解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調解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補 字第 577 號裁定(110.04.28)【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苗司簡調 字第 38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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