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小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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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小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小字第360號原告 陳坤 呈被告 鍾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鍾翠雲之住所地位在雲林縣麥寮鄉,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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