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告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Shieh&Shieh)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紹禎胡欣怡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紹禎、胡欣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零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陸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零陸佰玖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2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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