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4號原告苗栗縣西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朝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璨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欲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應載明具體金額)。
二、被告璨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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