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國浩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998號、110年度偵字第7489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羅國浩被訴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8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靜瑜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